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行为,根据有关纪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包括:全校的党员、干部以及其他监察对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等事宜包括: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婚礼、丧葬、生日纪念、乔迁新居、子女升学入伍、老人过寿、子孙过满月等事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礼金包括:礼物、现金、购物卡、微信红包、虚拟货币、提货单、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其它金融产品等财物。
第五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倡导移风易俗,节俭办事,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严禁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接受其礼金、礼品。严禁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严禁动用公车办理婚丧等事宜。
第六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生日纪念、乔迁新居、子女升学入伍、老人过寿、子孙过满月等事宜,严禁邀请亲戚以外人员参加,接受其礼金、礼品。
第七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严禁借本人及其家属子女住院、学习培训、出国(境)、留学、探亲等事宜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钱物。
第八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严禁以“答谢宴”等名义“化整为零”、多次操办和违规异地操办。
第九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事前报告。处级干部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科级及以下人员向所在部门党组织作出书面报告(留存备查)。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报告登记;办理丧事来不及报告的,可在事后7日内补办报告手续。报告内容包括:姓名、职务、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桌数及范围等。
第十条 书面报告一般采用填写报告表(见附件)的形式按程序报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详细说明的,还可附具体情况说明与报告表一并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可先口头汇报,再补填报告表。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严格审查书面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分管领导审核;纪委、党组织纪检委员应对报告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在教育管理所属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工作中履行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十三条 对于书面报告内容陈述不清、填写不合规的情况,党组织应提出调整意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针对问题和意见,及时调整并重新报告。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时,如出现与事前报告有变化的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党组织汇报,处级干部同时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汇报。
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要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监督检查。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报告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违反本规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借机收送钱物的,一经查实,一律先免职,再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责令退还或予以收缴。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规定,并从严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办理婚丧等事宜不制止,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