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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如何理解关于盲目建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
2018-11-02 10:26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http://v.ccdi.gov.cn/2018/10/26/VIDEk71Tt3txufNVnOYByUmy181026.shtml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线访谈。我们继续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亮点释义。

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纪检条规处干部王一超王一超同志,您好!

说: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主持人:与之前《条例》相比,此次修订对该条做了哪些具体调整?

王一超:这次修订,我们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举债”“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些情形,并且在处分档次中增加了“开除党籍”,强化对这一违纪行为的处分力度。
主持人:为何要增加“举债”、“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些内容?

王一超:当前,一些地方热衷于打造领导“可视范围”内的项目工程,而不考虑客观实际,“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领导干部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做工作自觉从人民利益出发,决不能为了树立个人形象,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党章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了“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要求,“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不得借乡村振兴之名违法违规变相举债”。贯彻党章党规和党中央要求,有必要做出这样的修改。

主持人:请您为我们再具体解释一下,如何更好地理解“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王一超:“形象工程”不等于塑造良好形象,优美的形象犹如一张名片,能够提升城乡环境,吸引投资,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人文等效益,但是“形象工程”往往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超越当地发展阶段,严重浪费资源,老百姓普遍不认可。搞“政绩工程”不等于追求政绩,“政绩”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为党和人民工作的实际成效,而搞“政绩工程”往往急功近利、贪图虚名,为个人捞取政治资本,主要是由错误的政绩观导致的。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您的介绍。今天的解读释义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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